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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新修订的《浙江省审计条例》

来源:浙江审计 日期:2023-08-01 浏览量:1124 字号:[ ]

7月28日上午,《浙江省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经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9月1日起实施。《审计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行,为强化浙江省审计监督工作、完善审计制度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条例》作为浙江省第一部规范审计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切实解决了当时浙江省审计监督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将各项审计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有效推动了浙江省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本次《审计条例》修订,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审计委员会历次会议精神,持续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执行新《审计法》的最新规定,提炼巩固浙江省审计实践成功经验,推动浙江省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为浙江省“两个先行”提供审计保障。

 

新修订的《审计条例》共8章57条,主要围绕审计监督作用发挥,对审计事项和内容、审计权限和程序、审计整改和运用、审计数字化建设、内部审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具体规定。此次修订突出体现了五个特点。

一是将“三个立”审计工作总要求入法,全面强化党的领导。200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对浙江省审计工作提出“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的“三个立”总要求;2018年5月,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重申“三个立”总要求。“三个立”总要求既是推进浙江省审计监督现代化的战略指引,也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基本遵循,为此,新修订的《审计条例》将“三个立”总要求列入总则,突出强化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是将审计职责衔接完善入法,全面对标上位法立法精神。新修订的《审计条例》新增重大经济社会政策落实情况和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职责,修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事项内容。同时,根据审计实践需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责任,以及审计机关业务指导责任;适应投资转型要求,对政府投资审计结果运用进行优化。

 

三是将审计数字化建设首创入法,全面总结审计数字化改革创新实践。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指示精神,更好服务浙江省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提炼浙江审计数字化改革系列建设成果,新修订的《审计条例》特设审计数字化建设专章,首次将审计数字化建设相关内容写入,明确审计机关审计数字化体系建设要求,以数字化为牵引,一体推进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与审计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增强数字化对审计任务、核心业务的支撑作用,推进科技强审提升审计监督质效。

 

四是将审计整改及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入法,全面提炼内审整改工作创新成效。近年来,浙江省修订施行《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获得6位省部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印发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开发建设浙江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系统,“七张问题清单”应用获全省改革突破奖金奖。新修订的《审计条例》新增内部审计专章,突出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促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明确要求探索建立和实施总审计师制度,完善与内部审计全覆盖、常态化审计监督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更好发挥内部审计的基础性、源头性作用。

 

五是将制约和监督审计权力运行入法,全面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新修订的《审计条例》,对依法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在法律层面给予支撑,同时规定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审计队伍建设标准;对聘请人员参加审计工作行为作了规范,使审计监督的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同时,进一步对审计监督职责自身进行了规范和制约,回应“谁来监督审计机关”的问题,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审计机关和审计队伍。

 

附件:

浙江省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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